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47號上訴人即被告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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