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4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温哲選
訴訟代理人 劉衡毓
被 告 聶千貴
被 告 聶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10
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