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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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2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就被告甲○○上訴部分,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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