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3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被告乙○○即祭祀公業 陳四德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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