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一九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丁○○
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七一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