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0一六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
丁○○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七千一百三十七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