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榮 作律師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證人 汪文周 及丙○○、被告應偕同證人 涂志雄 及涂林秀英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