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70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七0六一五號
債權人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送達代收人 邱惠敏 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零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