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0六一號
聲請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合計陸仟陸佰壹拾元││├────────┴───────────┴───────────────┤│合計陸仟陸佰壹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