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嶸華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祥
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三樓之二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里鄉○○路○○○號,為原告起訴狀所載明,並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