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調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李家儀 (原姓名 李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設在南投縣○○市○○○路○巷○○號2樓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調解(因屬強制調解事件,故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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