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58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惠玲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6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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