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0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三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欄應增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論罪科刑部分應補述「扣案瑞士刀一把,並無證據可資認定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非違禁物,自無沒收之依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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