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基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5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基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可稽,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㈡惟前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
2時50分許,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鄰棟廢棄建築物執行搜索時所扣得,此有本院109年聲搜字第582號搜索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027號第18至21頁),而被告係持有該甲基安非他命而尚未施用等情,業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4328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7591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併諭知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且由聲請人以110年度執沒字第1928號執行沒收完畢等情,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重覆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案已沒收銷燬之扣案物,顯有誤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宏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附表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備註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2.0537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塑膠袋1個),淨重0.4429公克,取樣0.0038公克,驗餘淨重0.439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5027卷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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