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 陳永順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衡 律師被告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徐慎德
陳依屏 被告 陳祚昌 訴訟代理人 高羅亘 律師
王健安 律師複代理人 廖沿臻 律師被告 陳益隆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告 陳勇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陳美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美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