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57號原告周○○(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律師被告 尹弘文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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