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宏選任辯護人鄧智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096號、110年度偵字第6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0年9月22日繫屬於本院後,而被告張文宏於112年3月9日死亡乙節,有臺灣新北地檢察署110年9月22日新北檢錫成110偵6352字第1100086474號函上本院收狀戳1枚(本院原訴字卷一第7頁)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原訴字卷二第413頁)在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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