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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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8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偵翔具保人洪芊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34號、112年度執字第7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芊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芊鈺因受刑人即被告廖偵翔犯妨害自由案件,於偵查中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業經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偵翔因犯妨害自由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具保人洪芊鈺於民國111年2月11日繳交同額保證金後,被告業獲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考。茲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620號判刑確定定,受刑人廖偵翔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本應於112年8月14日上午9時40分到案接受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879號),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再經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洪芊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通知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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