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之鴻來商務旅館之營業處所住址,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併陳報每月含各項補助及津貼之全部收入數額。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現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8.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如曾與前配偶育有子女,則債務人前配偶如何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9.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10.請陳報債務人自97年起,原各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
,及說明各原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並陳報各自何時離職及說明離職之原因?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3.應陳報債務人所有車輛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提出所
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4.提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
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5.請據實說明何以國泰世華銀行於98年3月25日函覆「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協商意願低落」?請為詳述。
16.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17.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及陳報該不動產房屋之使用情形與現況。
18.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併陳報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及每月平均往返租屋地與戶籍地之次數?
19.說明門牌號碼「屏東市○○○路○○巷○○號」房屋之使用情形
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20.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21.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22.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父、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
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23.說明債務人與東森購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之情形及結果?
24.陳報擔任「丙○○」及「乙○○」保證人之借款契約書等證
明文件;並陳報有無代為償還該債務?倘有?及數額?又附計算式說明「丙○○」及「乙○○」尚積欠其債權人之債務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之債權總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請計算至99年8月25日)。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倘工作處所及實際居住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請釋明除戶籍之原因外,何以向本院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及是否仍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並釋明債務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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