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0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被告丁○○
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調偵字第三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丁○○、甲○○係離婚夫妻,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許,被告甲○○偕姪女被告乙○○,前往臺中縣○○鄉○○村○○路○○○巷○○號被告丁○○家中,探視其二名子女,被告丁○○因不滿被告甲○○未遵守離婚協議(雙方約明甲○○於每個月的第二個星期日,才可以探視子女,且不可有外人在場),便在客廳與被告甲○○、乙○○理論,其弟被告丙○○聽到爭吵下樓,雙方一言不合,被告丙○○、丁○○、甲○○、乙○○竟基於傷害之概括犯意,而於該處以徒手互毆,致被告甲○○受有頸部挫傷之傷害、被告乙○○受有頸部挫傷之傷害、被告丁○○受有左肩關節扭傷、左踝關節扭傷之傷害、被告丙○○受有背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乙○○、丁○○、丙○○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丁○○、丙○○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兼被害人甲○○、乙○○、丁○○、丙○○四人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曾佩琦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