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建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建基犯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2罪,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白建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所受監護刑之宣告部分,因不在本件聲請之列,應另依法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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