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林紘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伍念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不服本院
105年度桃簡字第404號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83,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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