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慧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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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