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小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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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4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楊順宏
被 告 嚴玉婷 即 嚴春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含公送達費用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