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陳宏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蘭潭DC-C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電梯修換費用事件,因不服本院105年度桃小字第866號於民
國105年8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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