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周孝蕙
被 告 高振興
傅憶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