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周孝蕙
被   告  高振興
       傅憶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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