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223號原 告 陳順仁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 告 陳瑋婕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複代理人 廖偉辰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