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223號
原   告  陳順仁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
被   告  陳瑋婕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辰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