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吳炳竹 被告 葉峻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潘郁涵法官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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