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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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詹喬茜
李子岳 林靜怡
張美卿
余玟嫻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 徐毓伶 楊淇茹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0
樓之0被告 黃士聿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0○○○○○○○○)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