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詹喬茜
李子岳 林靜怡
張美卿
余玟嫻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徐毓伶 楊淇茹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0
樓之0被告 黃士聿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0○○○○○○○○)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恩慈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金訴緝 字第 6 號(112.11.09)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緝 字第 2 號裁定(112.11.15)【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