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楊琦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