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務人 吳昕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53,753元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8.03%112年11月3日起至113年2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0.803%計算。113年2月3日起至113年5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1.606%計算。24,822元無無112年8月3日起至112年9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0.803%計算。39,676元無無112年9月3日起至112年10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0.803%計算。414,563元無無112年10月3日起至112年11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0.803%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