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建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銘賢 上訴人 劉慧美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
陳婉瑜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亞科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人瑞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工程法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