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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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61號上訴人即被告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子釗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張華珊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施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5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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