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淳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淳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得之混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之梅片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1年1月5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及吸食器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檢察官聲請意旨誤引94年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而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檢驗結果/鑑定書備註一梅片(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756公克)橘色梅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1年2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00000-000;111年度毒偵字第2342號卷第68頁)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83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42號卷第97頁)二玻璃球吸食器1組玻璃球及橡膠吸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1年2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00000-000;111年度毒偵字第2342號卷第73頁)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檢管字第214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42號卷第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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