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朝旺 訴訟代理人 洪琮琦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翊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本院按: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