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43號上訴人建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 李子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儀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及反訴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2,0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