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158號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56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下午6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明益書記官李達成通譯張玉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㈠先於民國95年3月12日下午2、3時許,在雲林縣○○鄉○○村○○路○○巷○○號丙○○所有之舊宅庭院內(未上鎖),竊取丙○○所有之二輪手推車1台(價值新臺幣2,000元)得手,旋將該二輪手推車推○○○鄉○○村○○路○○巷○○號 黃高來 好經營之回收場,欲賣與不知情之黃高來好,然因黃高來好懷疑來源而不敢購買,甲○○乃將該手推車棄置在該處後逕自離去;㈡繼於95年3月17日清晨3時25分許之夜間,前往雲林縣○○鄉○○村○○路○○號永光派出所,翻越圍牆侵入該派出所後方無人居住之舊宿舍(未上鎖),竊取永光派出所所有而置放在該處之白色四腳塑膠桶1只(內有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公斤、調查筆錄1公斤、執行保護令交付清單0.5公斤、聲明異議紀錄表0.5公斤、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1公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公斤、扣押物品清單1公斤、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1公斤、調查筆錄副頁2公斤等物)得手,嗣甲○○攜帶所竊取之物品翻越永光派出所圍牆,正欲離開該處之際,適為民眾 黃玉賢 即時發覺,並報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9,刑法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李達成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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