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418號聲請人甲○
號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票號457185、457186、457187、457188號四紙未屆到期日,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秋如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康正傳┌─────────────────────────────────────────────────────────────────┐│附表:95年度票字第41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94年9月1日│50,000元│95年1月10日││457179│││1│││││││├─┼───────────┼───────────┼───────────┼───────────┼────────────┼──┤│00│94年9月1日│50,000元│95年2月10日││457180│││2│││││││├─┼───────────┼───────────┼───────────┼───────────┼────────────┼──┤│00│94年9月1日│50,000元│95年3月10日││457181│││3│││││││├─┼───────────┼───────────┼───────────┼───────────┼────────────┼──┤│00│94年9月1日│50,000元│95年4月10日││457182│││4│││││││├─┼───────────┼───────────┼───────────┼───────────┼────────────┼──┤│00│94年9月1日│50,000元│95年5月10日││457183│││5│││││││├─┼───────────┼───────────┼───────────┼───────────┼────────────┼──┤│00│94年9月1日│50,000元│95年6月10日││457184│││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庭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