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癸○○相對人丁○○
壬○○乙○○丙○○甲○○辛○○○○○○庚○○己○○戊○○右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7697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債權人)前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7697號假扣押裁定,而扣押聲請人之退職金在案,惟查聲請人並未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應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769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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