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9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泛太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4,24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