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嘉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聲請費1,
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庭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裁定
命其於5日內繳納,並在98年12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調解
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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