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提出修繕費用估價單),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