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起訴應預繳自台灣宜蘭監獄提解相對人至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壹
仟元及自台灣台南監獄提解聲請人至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玖仟柒
佰貳拾元,共計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
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另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4、5款規定
,具狀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即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
)、陳述(即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法律上依據)及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即證明請求金額之單據)並附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