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89號
原 告 乙○(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2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丙○○最近之
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