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代理人 凃淑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除權判決。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9年7月1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9年7月1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至109年11月16日止,已屆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109年11月19日提出本件聲請,亦未逾3個月之聲請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嘉鴻┌───────────────────────────────────────────┐│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耀鑫工業│大塚資訊│臺灣銀行│000000000000│113,400元│109年6月5日│AN0000000│││有限公司│科技股份│高科分行│││││││ 陳秋綿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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