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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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姵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另如有配偶、子女及其父母,以及聲請人兄弟姊妹,請一併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聲請人應提出債權人 蔡憶婷林玉琳林芳玟蔡美冠 、鄒國
屏、 陳姿吟陳秀美蔡志榮 之住址,以及聲請人 向渠 等借貸金錢之契約、收受款項之提、匯款記錄、存摺、借據等資料。
㈢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之最新債權人清冊。
㈣聲請人及其夫、父母 張鈜銘范秀鸞 100、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㈤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㈥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繳費收據…等。
㈦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㈧陳報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㈨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㈩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邱仲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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