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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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秋豐 選任辯護人 陳富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自由、恐嚇等罪嫌均屬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3、4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已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2年5月2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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