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89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3月30日至134年3月3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房屋貸款2,020,000元,借款期間30年,利率自撥款日起3個月期間,按聲請人銀行於撥款日牌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減百分之0.77計算,自撥款日後滿3個月至借款期滿,按聲請人銀行當時牌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減百分之1.77計算,指定之牌告利率如有調整,借款利率亦隨之調整,即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⑵循環額度房屋借款,即雙方同意嗣後清償之房屋貸款金額,將該金額轉換為循環額度房屋額度,供相對人使用,借款期間1年,屆期時如雙方對本借款未以書面表示不另續約,視同雙方同意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利率自撥款日起12個月期間,按聲請人銀行於撥款日牌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減百分之2.71計算,指定之牌告利率如有調整,借款利率亦隨之調整,即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又上開借款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一次清償全部債務,並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約定書所載之公式計算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⑴97年9月15日、⑵97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計欠本金⑴1,883,373元、⑵44,958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債務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交易明細表(以上均影本)各1份、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孟樺┌─────────────────────────────────────────────────────────┐│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8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自由││916│建│││316.00│75/1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298│新竹市○○○○段│住家用,│四層:││││││76.67│陽台│9.10│平方公│全部│││││雅街311│916地號│鋼筋混凝│76.67│││││││││尺││││││巷50弄11││土造,6││││││││││││││││號4樓││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