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516號原告乙○○被告甲○○NEAVE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欣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因銀行法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__,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