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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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呂仲玉~B法官陳心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九十一年除字第二八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秋榮 │新竹商銀中原分行│九十年七月十日│叁萬壹仟捌佰元│AA三二四二五0││││││││四││└─┴─────────┴─────────┴───────────┴────────┴────────┴──┘